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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法规  
新疆修改现行旅游条例 从细节遏制旅行社违规行为
【品论旅游网】 时间:2011-09-28 来源:亚心网 【收藏本页

 亚心网讯(记者摆歌 通讯员刘东平报道)在9月26日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,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进入审核阶段。《草案》中明确规定,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行团队业务。需要转团、拼团的,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,并在旅游合同中载明。未经旅游者同意,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团、拼团。

    在昨日的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记者了解到,本次新修订的《草案》共分为八章,从新疆旅游业的规划、开发,经营、规范、监督等多个方面做出新的规定,对于游客最关心的旅行社强制购物、能否提供安全、卫生、质价相符的服务等内容也都有明确规范。

    首府一家旅行社主任刘玉环介绍说,转团拼团问题是行业中长久存在的一个问题,也是让旅游者非常厌恶的一种现象,“你那多出几个人,又不够组成一个团,拼到我这里,我这多出几个人再找找你……”这常常使旅游者在住宿、餐饮、游览的过程中遭受到“不公平待遇”,感到钱花得很冤枉。

    刘玉环说,这次修订后,旅行社需要转团、拼团必须要征得旅游者同意,旅行者可以拒绝转团或者拼团,在旅游合同中载明,也有利于旅游者因此产生纠纷后,追究旅行社的责任。

    问题商品旅行社须先行赔偿

    在旅行过程中买到问题商品,估计是许多游客都遇到的问题。《草案》对此也做出了规定:“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,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或者购买指定商品。”

    自治区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说,其实过去多年一直是这样要求的,虽然近年来,旅行社在强迫旅游者购物方面已经有了很大改观,但是旅游者在遇到购物问题时,要求商家赔付却很难。一旦遇到这样的问题,不但影响了游客的心情,对新疆的印象也将打折扣。所以,《草案》要求,一旦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者失效、变质的商品要求退货的,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;旅行社赔偿后,可以再向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销售者追偿。

    景区接待人数“量力而行”

    每年旅游高峰期,各个景区都人满为患,服务水平也因此会受到影响。《草案》对此明确规定:旅游景区游客数量接近游客最大控制容量时,旅游景区(点)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,进行疏导,采取措施控制游客数量。

    “这个情况现在在五星级旅游景区好一些,但是在二、三星级旅游景区和农家乐还是比较常见的。”自治区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说,为了增加自身的收入,很多旅游景区、景点不顾及自身容纳游客的能力,盲目去接团、吸引游客,这样不但对游客的服务无法提高,甚至还会带来安全隐患。

    该负责人表示,今后,对于旅游景区游客数量接近游客最大控制量,不及时发布信息、不采取措施控制游客数量的行为,将根据规定给予景区经济处罚。

    “《草案》中有些条款过去也有,但这一次是更加细化,涉及旅客旅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,并且在法律的约束力上也有很大提高。”自治区旅游局局长伊那木·乃斯尔丁说,“在旅游业蒸蒸日上的同时,也有问题出现。去年出现了近500起投诉,虽然这些投诉都是小问题,但是不处理好这些小问题,就无法提高我们的旅游服务水平,这是我们现在最需要的。”

    据介绍,去年新疆接待国内游客3000万人次,国外游客106万人次,旅游收入达300亿元。今年的预定目标是接待国内游客3500万人次,国外游客130万人次,旅游收入360亿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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